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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10-19
  • 【生效日期】1993-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1993年10月19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和职工初步享有用人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同时,外商来华投资办企业的也越来越多,这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用人自主权的扩大,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辞退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克扣职工工资;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劳动条件恶劣;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不经培训就上岗;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纠正企业违反 劳动法规的行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二、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三、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四、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 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在基本生活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对不缴纳或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由银行从帐户中直接划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补交滞纳金。

五、企业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四期”保护工作。对于拒不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令其停产。

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每周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必须付给职工相当于本人工资150-200%的加班工资。

七、企业处罚违纪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体罚、殴打和侮辱职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职工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向职工道歉和赔偿损失。对克扣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等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克扣职工工资的,要限期补发;对强行要求职工加班加点的,除限期改正外,还要责令限期足额发给加班工资。对触犯刑律的,劳动行政部门要建议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加强对 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 劳动监察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深入企业,对其执行 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政策法规的行为。

九、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应按照《 工会法》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成立企业工会。工会要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经常工作,对企业遵守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收到职工投诉后,要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对不改正的,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共同采取措施使其改正。

十、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 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家喻户晓,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对于执行法规好的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对违法乱纪的典型也要有选择地公开报道,造成一个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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