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烟叶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96号
  • 【发布日期】1993-10-05
  • 【生效日期】1993-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烟叶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烟叶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国税发〔1993〕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3〕43号通知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决定自1993年新烟上市起,提高烟叶(含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和晒烟),(下同)产品的收购价格,取消烟叶生产扶持费,调整烟叶产品税的税率。现对烟叶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烟叶收购价格调整后基本维持烟叶目前税负水平的原则,烟叶的产品税税率由38%调整为31%。

二、烟叶收购价格调整后,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烟叶产品的收购金额征收产品税。

三、关于烟叶产品税的纳税环节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达前因按原税率计算而多征或少征的税款,可按本通知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多退少补。

五、从1993年9月起出口的烟叶,其退税税率相应调整为31%。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