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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产品税收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83号
  • 【发布日期】1993-09-18
  • 【生效日期】1993-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产品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产品税收检查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国税发〔1993〕08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切实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今年以来,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了专用税票管理和调整了有关税收政策,广泛开展了查处骗取出口退税不法行为的工作。使骗税活动初步得到遏制。但是,从全国来看,各地开展打击骗税活动和贯彻落实专用税票管理办法的情况很不平衡。个别地区存在变通专用税票管理办法,减免出口产品流转税或承包流转税,甚至非法提供空白专用税票等问题,一些出口企业仍然存在违反正常贸易形式,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盲目成交,骗取退税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专用税票管理办法的实施,严格出口退税的审核,推动各地切实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我局决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中旬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产品税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凡是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企业和销售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都应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退税等问题外,要重点检查:
1、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领、发、用、存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有丢失专用税票和提供空白专用税票,以及擅自变通专用税票管理规定的情况;已开出的专用税票的货源是否真实。
2、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产品尤其是新产品、华侨农场、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以税还贷产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全国统一减免税产品以及三废治理等政策性减免税产品,是否确实按我局国税发(1992)271号、(1993)046号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了产品税、增值税,有无变相减免或违反规定先征后退的问题。
3、出口企业有无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进行交易并申请出口退税的情况。
4、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结汇水单、进货发票、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等退税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和其他弄虚作假情况。

三、检查方法:首先应发动出口企业、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的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的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组织精干的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征、退税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要达到百分之六十左右。国家税务总局将于十月份抽调专人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
1、各地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今年的出口产品税收检查。不仅出口企业、退税部门要进行检查,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的企业和有关征税部门也要进行检查。负责征税和退税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布置,统一组织力量搞好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对不按规定纳税和不据实填开、审核专用税票而造成偷税骗税的,要追究有关企业和税务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专用税票丢失或提供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空白专用税票的,一方面要尽量追回,另一方面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及时通报有关税务机关,以减少损失。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有关通报后,应及时收回已退税款。
3、凡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已退税款应及时收回。同时要组织力量,深入查处。对大案要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严格按《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骗税严重的,应报请我局和经贸部停止其出口退税和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和团伙,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4、各地要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前将出口产品税收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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