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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连江等14个县(市、区) 列为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3]158号
  • 【发布日期】2003-12-30
  • 【生效日期】2003-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连江等14个县(市、区) 列为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连江等14个县(市、区)
列为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的通知

(闽政办[2003]1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

今年以来,各设区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198号)精神,推荐上报了要求列为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的名单。省水利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核实后,提出了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的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4年开始启动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现将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芗城区、永春县、德化县、永安市、梅列区、城厢区、建阳市、浦城县、上杭县、长汀县、福鼎市、古田县、福安市列为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建设县(市、区)。

二、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期为2004年至2006年,建设标准按闽水〔2003〕农水74号执行,验收方法按闽政〔1999〕文198号执行。

三、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资金由省级补助及地方自筹等渠道筹措。每年省级水利化专项资金补助每个初级水利化建设县(市、区)80万元,建设县(市、区)所在的设区市市级财政安排每个县(市、区)40万元、建设县(市、区)级财政安排水利化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于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其余建设资金由乡(镇)解决。

四、各地要按照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水利发展思路,结合实施“六千”水利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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