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 中国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计算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
中国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计算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国税发[1993]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和计算境外已纳所得税扣除限额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细则第七十一条,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一律按照税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二、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的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应以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按税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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