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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3〕261号
  • 【发布日期】2003-12-30
  • 【生效日期】2004-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

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

(宁政发〔2003〕2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


一、公示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

二、信访接待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并解决拆迁补偿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照常接待。

三、责任承诺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动迁,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2、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

3、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房屋评估报告。

4、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币补偿款,或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5、保证在拆迁期限内,不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

6、保证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申请裁决前,已就拆迁补偿事宜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进行具体协商,并制作谈话笔录。裁决申请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7、保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拆除,督促房屋拆除企业落实拆除安全、环保措施,明确房屋拆除的安全责任。

8、保证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

四、举报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由专人定期收取。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对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的举报以及投诉。

市监察部门受理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举报以及投诉。

五、监管制度

市、区分别成立由监察、审计、信访、建设、房产、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拆迁监管工作组,加强对拆迁行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各区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市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重大拆迁项目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并协调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项目补偿资金的监管。由审计部门对用途不当及去向不明的补偿资金进行审计,查清拆迁人补偿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并依法处理。

六、责任追究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拆迁办法规定的个人,应给予处理。

对拆迁实施单位违反拆迁办法规定,经举报并查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处理;由此造成集体上访的,将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拆迁资质。

对未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以上制度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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