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1993年5月13日)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申请时所附证明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商标所有人因其注册人名义发生改变,在办理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时,应向商标局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企业因分离、合并或兼并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因转让人章戳作废或切角废止,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向商标局提供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权关系的文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确认。同时由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章戳作废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商标局不予受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