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1993]13号
  • 【发布日期】1993-05-06
  • 【生效日期】1993-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高检发<199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

为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履行 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遵照党的十四大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将带来从社会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物质生活到思想观念的一系列变革。新事物的大量涌现,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认真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需要有健全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作保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 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的重要职责。为保证检察系统各级领导机关客观、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二)调查研究工作要明确指导思想,端正工作作风。调查研究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根本任务,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断更新观念,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的根本标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入群众,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反对搞形式主义,反对做不切实际的表面文章。
(三)调查研究工作要突出重点,讲求实际。一是围绕检察工作重点开展调研,要注意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深入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继续加强“侵权”、渎职犯罪检察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新鲜经验,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协调发展。二是要抓住检察工作中的难点进行调研,当前要着重研究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扰。三是要认真对待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通过调研提出加强的措施。四是要重视检察工作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四)提倡协作,大力开展专题调研。调查研究是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度至少要完成一、二项重大调研成果。要加强专门调研部门与业务工作部门的协作,上级调研部门与下级调研部门的协作,地方调研部门之间的协作,系统内与系统外的协作。去题调研是调查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式。要围绕调研工作重点,联系各个时期、各个地方的具体实际,抓住主要问题,下力气搞好专题调研。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既要重视当前检察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又要重视检察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在调查研究工作中,要注意发挥中国 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学会、检察官学院和地方各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和检察干部学校知识密集的优势,形成调查研究的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调查研究的整体效应。
(五)要珍惜调研成果,充分发挥调研成果的作用和效益,对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成果,要积极报送和推荐到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领导部门,使调研成果及时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检察工作服务。对专题调研成果,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可积极提出司法解释建议、业务指导性意见或立法建议。要办好检察报刊,加强领导和严格管理,充分利用检察报刊宣传和交流调研成果,推动调研工作水平的提高,促进调研工作的开展。
(六)对优秀调研成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设立优秀调研成果奖,各级检察院要对调研成果定期评比,对于完成优秀调研成果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对有突出成绩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七)发挥专职调研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研究室建设。各级检察机关的研究室是主管调查研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综合性业务机构。调查研究工作是研究室的根本任务,研究室除了完成好自身的调研任务外,还负有协助检察长组织、协调本院各部门和下级检察院的调研工作,完成上级检察院交办的调研任务的职责。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室的建设,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设置的研究室不能削弱,更不能撤销。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都要设立研究室,较大县、市(区)级检察院可从实际出发设置研究室,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也要有专人负责调研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选调和培养有较高理论修养,较强研究能力和文字水平,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干部,充实调研队伍,及时补充调研人员的缺额,研究室的人员编制要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各级检察院要加强研究室干部的培训,为调研人员参加有关工作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要解决调研工作的必要经费,搞好图书资料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调研工作制度。
(八)各级领导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调研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领导工作能力的重要方面。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也就失去了领导权。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把调查研究作为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对调查研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动手,以身作则,带头开展调查研究;要制定调研题目,发动全体干警开展调查研究,并经常检查调研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调研计划的落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调查研究工作;要会用、用好专职调研班子,发挥专职调研人员的参谋助手作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