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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 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外交部
  • 【发布文号】[1993]外经贸非发第174号
  • 【发布日期】1993-04-16
  • 【生效日期】1993-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 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
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

(〔1993〕外经贸非发第174号
1993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华润、南光、康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南非国内形势的发展及国际社会对南非经济制裁的放松和实质取消,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前几次调整对南非经贸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的经贸政策。现就调整后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一级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均可同南非进行直接民间贸易(军品及敏感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国家统一经营的商品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上述公司、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应南非商人邀请,报经批准后可派团组赴南非访问。访问申请需经公司(或企业)上级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西亚非洲司)审批。请示内容包括出访任务、团组名称、领队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在外停留时间并附南非商人邀请函电。申请获准后,由外交部(领事司)统一办理签证。副部级以上代表团出访南非仍报国务院审批。

三、上述公司、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邀请南非商人来华洽谈业务,并由所在省、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外事部门按规定发签证通知函、电(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西亚非洲司),但邀请负责经贸事务的政府官员(副部级及以上)访华均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审批。

四、为保证我方的经济利益、防止南非商人抬价供货,对从南非进口大宗商品,如金属矿砂、纸浆、钢材等的价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在南非的“长城贸易中心”统一协调、管理;我向南非的出口商品,要提高档次、保证质量,不得竞相压价,以免搞乱我在南非的市场。如出现问题,有关公司和企业应服从“长城贸易中心”的协调。

五、我去南非或南非来华举办展销会,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外交部统一协调审批。

六、各公司、企业暂不得在南非设立任何形式的贸易机构。特殊情况需经其上级经贸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七、关于同南非进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非贸易性业务仍按我部(1992)外经贸合发字第588号文件办理。

八、任何单位不得以考察为名组团前往南非公费旅游或从事其它活动。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从第三国前往南非的经贸团组或擅自在南非设立经贸机构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加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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