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对国内商标代理组织 开展以传真方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4-08
  • 【生效日期】1993-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对国内商标代理组织 开展以传真方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对国内商标代理组织
开展以传真方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的通知

(1993年4月8日)

北京、上海等各地商标事务所:
我局为国内商标事务所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工作以来,已接纳了数千件商标查询申请,方便了商标代理组织,提高了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率。随着查询量日益增加,目前采用的以普通邮寄收发查询的方式,时效甚低。诸多商标事务所不断呼吁,要求我局尽快建立以传真受理并回复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前的商标查询。经研究决定,我局自1993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以传真方式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并以传真方式回复查询结果。
传真查询应填妥《商标查询单》(格式附后),并加盖事务所章戳。无章戳无效。传真发出后,查询单正本的寄与留,各事务所可自行决定。经传真发送查询结果后的《商标查询单》由我局留存,以作查询费的结算依据。
我局向查询者提供的书面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传真查询费用,按1个商标(1个类)8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我局每季度与事务所结算一次,查询费在各事务所的垫付款中扣除,并出具报销单据。
以传真方式受理商标申请前查询后,以普通邮寄方式进行的查询继续开展。事务所可根据企业的要求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查询方式。普通邮寄方式查询的收发方法、询单格式、查询内容、收费标准(设加急、普通两档)及结算方式等均保持不变。
我局收费查询专用传真号码为:(01)851.3450
附件: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