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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3-31
  • 【生效日期】1993-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 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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