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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南盘石水库电站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397号
  • 【发布日期】2003-12-27
  • 【生效日期】2003-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南盘石水库电站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南盘石水库电站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39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南盘石水库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龙政综〔2003〕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漳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5.1358公顷(其中耕地4.94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漳平市永福镇文星村水田4.4871公顷、园地0.0185公顷、林地29.3392公顷、未利用土地0.6296公顷,官田乡下浙村水田0.458公顷、林地0.833公顷、未利用土地0.192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35.9574公顷;拨用国有其他土地(水域)11.375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47.3332公顷,提供给漳平市永福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其中1.483公顷土地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南盘石水库电站厂区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45.8502公顷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南盘石水库电站坝址、库区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漳平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准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35.1358公顷,计入龙岩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漳平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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