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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大型国合 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商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业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文号】(93)商科字第100号发布
  • 【发布日期】1993-03-06
  • 【生效日期】1993-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大型国合 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商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通知

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大型国合
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商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通知

(1993年3月6日(93)商科字第100号发布)

近几年来,国有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以下简称“国合商业企业”)采取各种措施狠抓商品质量管理,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对市场的侵入,一些商业零售企业目前实行的对售出商品实行先行负责的办法就是其中之一。实行这一办法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使双方蒙受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合商业的信誉,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为此,经研究决定首先在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的商品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做法。同时希望其他有条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也实行先行负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销售的商品质量实行先行负责”,即在生产和销售规定的责任负责期内,在符合退换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商店可先进行商品的修理、换退货、侵权赔偿处理,如因产品生产内在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由售出单位协同受害方一起向生产企业追偿责任,解决售出商品的质量纠纷。尔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生产者、储运者责任的,由商店向责任者追偿先行负责的费用。商店开据的商品售货凭证就是与顾客形成的合同,有义务对售出商品质量先行负责。这也是国合商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充分体现,对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主渠道,树立和维护国合商业的信誉与形象,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提倡商业零售企业在目前国家规定“三包”范围以外,向生产企业订购商品时,列出质量责任条款,以明确责任。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质量法》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并向消费者公布本企业的退、换货制度及实施细则和积极实行先行负责的办法,首行解决好经销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三、加强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基金”用于先行开支。也可以按照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自愿的原则,建立“商品质量保障金”或由工商双方向保险公司就商品质量投保。同时要加强商品购销调存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特别是严把进货质量关,做到谁进货谁负责。坚决打击收受回扣,故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

四、各地国合批发企业,要积极支持零售企业对销售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做好批发商品的质量管理与服务管理工作。

五、各生产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支持这项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出厂检验,承担应负的责任;各级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引导、协调工人,使之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

六、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这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与困难,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且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细则,注意把先行负责与抓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机制,落实企业内部质量奖罚等工作结合起来,使这项工作真正抓出成效。

七、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商业企业做好这项工作,协调解决商业企业落实先行负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地商委、商业厅、粮食局、供销社将实行先行负责的大型零售企业和自愿实行的中、小型零售企业名单及时函报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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