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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3]第65号
  • 【发布日期】1993-02-20
  • 【生效日期】1993-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作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配套材料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工作会议精神予以落实。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日

企业登记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对一九九三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企业登记管理的改革,要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改革部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审批制度、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登记事项等。逐步由审批设立制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核准登记制度过渡,由不同登记对象实行不同登记管理制度向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过渡,由一些经营实体尚未实行登记向全行业登记过渡,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实行上述改革目标,要从实际出发,同经济体制改革的步骤相协调,逐步推进。一九九三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改革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制度
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并服务于计划经济的,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妨碍了让更多的企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因此,这项改革是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今年的的一项重要工作。
1.改革行业专项审批制度。行业专项审批过多过滥的状况,是部门经济、行业垄断的产物。清理行业审批的专项规定,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和改革的发展阶段认真地分析论证,科学、合理地提出保留、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国家工商局将对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联合通知所确定的行业审批规定按上述原则提出意见,并拿出合乎程序的解决办法,力争年内解决一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也要按照上述意见,认真清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尽可能地减少地方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
这项工作政策、法规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因此既要有决心,又要有科学态度,讲究工作方法。要积极争取政府、人大、政协及体改委部门的支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家局反映、汇报,以便掌握情况、统一协调。
2.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制度。主管部门审批的制度,是在政企不分、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的障碍,因此必须改革。其步骤是:随着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积极推进、逐步淡化以至取消主管部门的审批。目前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的设立,涉及国家投资和立项审批的,仍由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国家投资和立项审批的,则由筹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企业或主管部门)批准,全民所有制非法人企业的设立,由筹建单位直接申请,或由出资的母公司提出申请,一般不再要求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由筹建单位直接申请,属社会集资兴办的,由出资人直接申请;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的设立,不再要求出资主体的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也不再要求其上一级法人批准。企业的变更登记,要根据变更登记的事项,参照上述原则掌握。国家工商局和各地工商局都要积极探索无主管和没有独立筹建主体的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并逐步规范。
3.改革授权审批制度。授权审批制度产生的背景较复杂,或为治理整顿期间所遗留,或为改革试点过程所需要这方面表现为,一是政府授权某个职能部门审批,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授权审批。这方面涉及的部门不多,一般具有过渡性的特征,一俟经济秩序稳定,有关法规完善,要抓住时机,主动协调,争取解决。

二、改革、规范企业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的核定原则
1.企业登记程序要按“简化、规范、制约”的原则改革完善。简化,就是舍弃不必要的环节、手续、不多要一个不必要的文件和公章,办事简便、快捷。规范,就是程序明确,内部工作制度完善,职责清楚,衔接顺畅。制约,是指内部各环节要有监督制约机制,要有“故障”排除系统,以防决定权或否定权握于一手。
2.企业登记事项的核定,要适应改革的新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认真研究调整,并制定规范意见。首先要合并原有登记事项中可以合并的项目,如“经营方式”、“主营、兼营”等可以合并写在经营范围项目内。其次,对登记事项的核定条件要放宽掌握,降低“门槛”;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可按中类、大类核定;注册资金的核定逐步改按企业自有资金核定为出资人缴纳资本金的注册资本的核定方法。年内,国家工商局要着手修改《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名称管理的规范性意见。逐步推行《企业名称登记证》制度。

三、拓宽企业登记范围,积极支持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形式
企业登记的范围应该是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随着改革的发展,一些原来由国家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已经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自负盈亏,走向市场。这些单位不论属于哪些行业,已经转化为经营实体,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应该纳入登记。一些原来由国家事业单位包揽的行业,也出现了一些民办的经营实体。还有一些以社团组织名义出现而实际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尚未纳入登记。如科研、文化、卫生(民间医疗机构)、教育(社会办学)、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这些都要逐步纳入企业登记管理。国家工商局和各地工商局都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登记管理办法。对于仍由国家垄断的企业,如邮电、铁路等,今年要继续加快登记。
要积极支持在改革中出现的新的行业和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及时予以登记。年内,要制订《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办法》。

四、要继续贯彻落实去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四十条),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政府部门转变职能。

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1.加强以年检为主要手段的监督管理。今年,各地工商局要把年检做为一项重点工作。年检要以检查、核实企业实投资本和查处注册资金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作为重点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检查中外双方出资为主,督促其按合同出资。对名存实亡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注销。对以外商投资名义开办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外商投资的假“合资”、“独资”企业,经调查核实,可据实改变其所有制性质,问题严重的,可予以注销。各地要不断总结年检工作的经验,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国家工商局将制订年检工作的规范化意见。
2.不断探索新的管理辅助手段。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机构的作用,逐步实行对企业开业、年检验资及对违法企业的查帐、审计,由政府主管机关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承担的制度。国家工商局拟于年内会同财政部、审计署制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选择几个条件较好的城市作为这项工作的试点。其它地区也可根据当地条件自行组织试点。
3.对在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如“政企不分”、“翻牌公司”和注册资金不实、弄虚作假等,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为完成上述工作目标,国家局拟于三月上、中旬分别召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和企业登记管理两个工作会议。拟于六、七月份召开部份省、市及计划单列市参加的调研会,交流、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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