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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 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1993]5号
  • 【发布日期】1993-02-16
  • 【生效日期】1993-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 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
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

(1993年2月16日高检发[1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高检院先后下发了《 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关于一些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的情况通报》、《关于违法办案情况的通报》、《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和《关于检察干警刑讯逼供情况的通报》。这些文件均严令禁止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扣押人质,参与追款讨债;禁止检察干警借办案之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从各地的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能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的精神,做到令行禁止。但也有少数的检察院和检察干警,置高检院的三令五申于不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继续进行越权办案、违法办案,并呈上升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一)超越案件管辖范围,直接立案侦查诈骗案件,或者立案侦查不属于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等案件,或者巧立其他名目,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用强制措施,将不该逮捕、拘留的人,强行扣押作为人质,为本地区追款讨债。(二)在办案中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甚至搞刑讯逼供,致死人命。凡此种种违法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财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坚决杜绝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现象的再度发生,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再次重申:

一、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必须把严禁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问题,提高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机关声誉的高度来认识。同时,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拿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实可行的硬措施来,并连同上述高检院的几个有关文件一起向当地党委报告,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

二、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切实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强职业道德、严格执法的教育,严格执行 检察人员纪律,坚决克服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办案制度和工作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从管理制度上防止和解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问题。

三、强化领导责任制。要切实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上级检察院必须从案件备案审查、请示报告、受理控告申诉等方面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管理。对于一些地方党委交办的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必须向党委和政府解释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解释无效的,必须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如既不解释又不请示报告而发生问题的,该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应负完全责任。凡因治检不严、教育不力、不执行制度或姑息迁就,而发生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依法严查严办绝不护短。今后,一经发现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问题,必须依法严查严办,决不允许姑息养奸,迁就护短。对于此类问题,高检院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通报全国,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一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典型案件,高检院还将组织人员直接或参与办理。各级检察院也要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严格禁止,认真办理此类案件,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如再发生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情况,要及时层报高检院、严格执行一案一报的制度。
接到本通知后,请认真研究贯彻意见,并于1993年3月底前,把贯彻意见和措施报告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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