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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商标核转、代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意见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10-31
  • 【生效日期】1992-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商标核转、代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商标核转、代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意见

(1992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事务所:
最近我局在受理商标申请中发现一些问题。其主要是一些商标事务所寄来的申请件,包装、信封严重破损,造成申请件丢失,甚至注册证丢失的严重情况;实行代理制的单位在商标代理件上又同时加盖工商局核转章戳;有的商标申请件过大或过小,不便于商标局统一归档存放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商标注册申请的衔接工作带来了困难,不仅增加了商标核转部门、商标代理组织以及商标局的工作量,也给企业造成损失,必须予以纠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邮寄商标申请件应用结实、耐磨有韧性的信封封装,内用绳十字捆扎,以免破损丢失。商标注册证不得折叠,以免损坏。

二、各种申请书件按商标局印发的标准式样制做,不得过大或过小,不可用易折断、无韧性的纸张印制,以便档案规范和长久保存。

三、已指定开展代理业务的商标事务所,申请人必须填写代理人委托书,有改动的需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书上填写的代理商标应与图样一致。商标事务所在代理件上使用的章戳必须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事务所的全称,不能使用带有“商标代理专用章”的印戳。更不能在代理件上同时加盖工商局的核转章。

四、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事务所代理的申请件必须同时填写“报送申请注册商标清单”或“报送注册商标变更等事项清单”两份(见附件),工商局进行商标核转时也应同时附这两种清单。

五、商标申请人应按照“商标〔1992〕字第53号通知”交纳商标规费。经代理的申请件,在申请书左下角注明报送单位的申请件编号,清单上的报送单位编号和申请件上的编号一致,以便更快更准确的核对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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