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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
  • 【发布文号】国家教委令第21号
  • 【发布日期】1992-09-02
  • 【生效日期】1992-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HSK)办法
(1992年9月2日国家教委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缩写为HSK),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标准考试。

第三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四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分为初等、中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初、中等)>和高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高等)>。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 汉语水平证书》。

第五条汉语水平证书》分为:初等水平证书(A、B、C三级,A级最高--下同),中等水平证书(A、B、C三级),高等水平证书(A、B、C三级)。

第六条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是:
(1)作为到中国高等院校入系学习专业或报考研究生所要求的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
(2)作为汉语水平达到某种等级或免修相应级别汉语课程的证明。
(3)作为聘用机构录用人员汉语水平的依据。

第七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每年定期分别在国内和海外举行。
国内考试在指定高等院校设立考试点,每年六月和十月举行一次;国外考试委托当地高等学校或学术团体承办,每年六月或十月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具有一定汉语基础,母语非汉语者均可向主考单位报名参加汉语水平考试。
申请考试者需向主考单位缴纳考试费。
考生持主考单位核发的“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生应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者将由主考单位给以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的惩处。

第九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全权领导汉语水平考试,并颁发《 汉语水平证书》。由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语言学院负责实施汉语水平考试(HSK)的考务工作。

第十条 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聘请若干专家、教授组成汉语水平考试顾问委员会,负责汉语水平考试(HSK)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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