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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海关总署 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 包裹快件业务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邮电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8-13
  • 【生效日期】1992-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海关总署 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 包裹快件业务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海关总署
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
包裹快件业务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13日)

为满足海峡两岸通信联系和大陆、台湾间民间经贸交流的需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同香港中国快递公司经协商决定合作办理台湾包裹快件业务,现将办理此项业务的有关验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是利用民间渠道传递的一项业务,先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云南、四川省、区、市开办,其他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开办。

二、中国速递服务公司设在各地的速递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向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办理此项业务。

三、寄件人交寄台湾包裹快件必须填写专用的“台湾包裹快件详情单”(附件――略),该单式一式五联。速递公司应将台湾包裹快件及“台湾包裹快件详情单”第四联送交海关查验,海关查验后在第一联上签章,第四联由海关留存。

四、对未设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的邮政速递公司收寄的大陆发台湾的出口快件包裹,应在保证时限、不迂回倒流的前提下分别按关区发相关验关局或直发广州互换局,由驻局海关监管查验。设有海关邮办处的速递公司收寄的台湾快件包裹经海关查给后封成专袋,以转关快件发往广州互换局。封袋转关时,速递部门应将一份国内封发清单送交海关加盖关章,做成关封与相关快件一起发运。该总包暂可使用国内特快邮袋和袋牌,袋牌上加注“台湾快件包裹”和“转关”字样。
在海关监管下,广州速递公司应将各地运至的快件集中封装成“中国快递”专袋,并填具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台湾快件包裹专袋的出境手续。

五、台湾发往大陆的进口快件包裹至广州后,由广州速递公司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非本关区的台湾快件包裹,在无明显迂回绕道情况下应封成专袋,以转关快件分别发往各相关验关局海关查验后放行。对寄往未设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的省、区、市速递公司的台湾快件包裹,统由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验放行。
进口台湾快件包裹需要交纳税费的由验关局速递公司垫付。

六、对进、出境的私人台湾快件包裹,速递公司应按照《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不能收寄,如发现有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等物品或涉及国家秘密的物品一律由海关按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邮政速递部门与海关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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