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物资部
  • 【发布文号】[1992]物机字152号
  • 【发布日期】1992-07-25
  • 【生效日期】1992-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1992>物机字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FT4065型和FT4490型复印机,是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部件组装的,并在机身外壳及外包装箱上分别印有“广州理光”字样的永久性标志。上述二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