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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调整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2)408号
  • 【发布日期】1992-05-28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调整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调整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的通知

(交运发(1992)408号1992年5月28日)

长江航务管理局:
近几年来,长江干线客货运价、港口装卸费相继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长江运输、港口生产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现对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调整如下:

一、长江干线各港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率为:

重庆港 每换算吞吐吨 1.33元,
涪陵港 每换算吞吐吨 1.25元,
万县港 每换算吞吐吨 1.30元,
巴东港 每换算吞吐吨 0.95元,
宜昌港 每换算吞吐吨 0.99元,
枝城港 每换算吞吐吨 0.43元,
沙市港 每换算吞吐吨 0.51元,
监利港 每换算吞吐吨 0.60元,
城陵矶港 每换算吞吐吨 0.28元,
洪湖港 每换算吞吐吨 0.60元,
武汉港 每换算吞吐吨 0.61元,
阳逻港 每换算吞吐吨 0.33元,
黄石港 每换算吞吐吨 0.33元,
武穴港 每换算吞吐吨 0.32元,
九江港 每换算吞吐吨 0.42元,
安庆港 每换算吞吐吨 0.31元,
池州港 每换算吞吐吨 0.41元,
铜陵港 每换算吞吐吨 0.50元,
芜湖港 每换算吞吐吨 0.45元,
马鞍山港 每换算吞吐吨 0.31元,
南京港 每换算吞吐吨 0.26元,
镇江港 每换算吞吐吨 0.34元,
高港港 每换算吞吐吨 0.35元,
江阴港 每换算吞吐吨 0.35元,
张家港港 每换算吞吐吨 0.28元,
南通港 每换算吞吐吨 0.28。

计算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货物以一计费吨作为一换算吞吐吨,旅客以每五人作为一换算吞吐吨。

二、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包干的作业项目是:
1.港作拖轮在本港辖区内(包括无人驳基地)为拖带作业的船舶靠离码头、移泊、编解队;
2.为到港船舶靠离码头、趸船、浮筒系缆和解缆;
3.港作船舶、交通船在本港区内为泊港运输船舶接送船员;
4.装卸货物的船舶在泊港作业期间使用港口电源照明;
5.会同船方为泊港作业船舶开关舱、揭盖油布;
6.代发船员工资、代报销船员费用;
7.提供供水、供电、供燃物料的设备和劳务(水、电、燃物料费用另按实计收)。
下列各项服务另行计收费用:
1.排除船舱积水;
2.美制2000吨分节驳的开关舱;
3.《<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港口收费规则>内部解释》中规定另计收费用的清舱;
4.为一票到底的整批货物提供中转业务;
5.为过境换拖不换驳的船舶、木(竹)排提供的各项服务;
6.取送修理的船舶;
7.为船舶进行打捞和按航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收费的施救和小修小补。

三、港口对过境船舶提供上述规定的港口作业综合包干项目中一项或几项服务时,应向过境船舶按上列费率计收过境船舶综合包干费:
重庆港 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65元,
木竹排每立方米0.45元;
宜昌港 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17元,
木竹排每立方米0.20元;
武汉港 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38元,
木竹排每立方米0.29元;
马鞍山港 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14元,
南京港 驳船队每定额载重吨0.12元,
过境空驶船舶的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四、万县港对在本港过夜船舶提供服务,按实单项收费。

五、港口对各省、市地方船舶的服务由港航双方协商,采取自愿原则签订协议,按上述规定计收综合包干费。不实行综合包干的上述船舶和进江海轮按《长江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计收单项服务费用。

六、港口向船舶计收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应提供收费的明细资料,以便航方复核审查。

七、以上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部(84)交河字31号《关于公布长江港口向到港船舶计收综合服务包干费的通知》、(86)交河字333号《关于调整修订长江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计收办法的通知》和(86)交河字401号《关于长江港口对过境空驳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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