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制止伪造使用城市规划管理法律证件的函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规字第31号
  • 【发布日期】1992-03-03
  • 【生效日期】1992-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制止伪造使用城市规划管理法律证件的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制止伪造使用城市规划管理法律证件的函

(1992年3月3日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规字第31号文发)

最近陆续发现少数地方印刷厂未经许可,擅自承揽印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并在一些城市推销。为此,特函告如下:

一、“两证”是我部根据《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统一制定,并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定价的法律许可证件。任何单位擅自仿制印刷“两证”,均属伪造国家法律证件的行为,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均应立即制止并严肃处理。

二、“两证”由我部委托的印刷厂专门印制,通过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规划处(城建处)和直辖市规划局统一下发。为了确保法律证件的严肃性,堵塞漏洞,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取得“两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