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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西安物资贸易中心 违规经营、欺诈客户行为进行处罚的通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19号
  • 【发布日期】1992-02-22
  • 【生效日期】1995-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西安物资贸易中心 违规经营、欺诈客户行为进行处罚的通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西安物资贸易中心
违规经营、欺诈客户行为进行处罚的通报

(1995年2月22日证监发字[1995]19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现将上海商品交易所筹建组近期查处西安物资中心违规经营、欺诈客户行为的情况转发给你们。(附件略)
原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会员西安物资贸易中心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向客户提供未在交易所注册的虚假客户编号和虚假的成交情况,伪造交易所成交合约表,其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影响极坏,属严重欺诈行为。为严肃期货市场纪律,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西安物资贸易中心进行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各试点期货交易所三年内均不得接受其为会员。
此外,客户与西安物资贸易中心及其承包人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间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解决;中国证监会将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去年底,中国证监会对两起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对规范会员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至今仍有少数会员单位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肆意违规经营,公然欺诈客户,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上海商品交易所筹建组依规查处西安物资贸易中心的欺诈行为是完全必要的。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坚决防止会员与个人签订承包协议、由承包人代表会员单位操作一切期货业务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有讼必查,违规必处;并要继续完善法规建设,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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