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 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386号
  • 【发布日期】1992-02-17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 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
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2年2月17日国税函发(199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财政部来文,要求给予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免征所得税照顾。按现行规定,财政系统的证券中介机构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应按八级超额累计税率缴纳所得税。考虑到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是近两年来陆续建立的,底子尚薄,经研究,同意对其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给予免征1992-1993年国营企业所得税照顾。免征的税款应监督其全部用于事业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