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规字第17号
  • 【发布日期】1992-01-16
  • 【生效日期】1992-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建设部建规字第17号文发布)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决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1.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按规定应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和审核报批表格,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对符合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请于二月十五日前将所需数量告部城市规划司。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