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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发[1991]43号
  • 【发布日期】1991-12-20
  • 【生效日期】1991-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1991年12月20日法(研)发〔1991〕4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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