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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 销售议价粮油应按规定征税给山东省税务局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第1541号
  • 【发布日期】1991-11-22
  • 【生效日期】1991-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 销售议价粮油应按规定征税给山东省税务局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
销售议价粮油应按规定征税给山东省税务局的批复

(1991年11月22日国税函发〔1991〕第1541号)

你局鲁税一[1991]144号《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的议价粮油收入免税问题的请示》悉。对进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河南省粮食企业暂予免税照顾,是国务院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特案批准的,其他地区情况不同,不宜比照。因此,我局意见,对你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的议价粮油收入,仍应照章征税。如果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确实需要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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