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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可否同时用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11-16
  • 【生效日期】1991-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可否同时用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可否同时用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11月16日)

湖北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月25日来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1年第7号)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批准使用从属名称的,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故同一个企业只能用一个法人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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