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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油函[1991]065号
  • 【发布日期】1991-11-04
  • 【生效日期】1991-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

(1991年11月4日国税油函[1991]065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0号《关于要求明确×××、×××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结合两油田的情况,现将矿区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一、×××、×××油田的矿区使用费(以下简称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分别按照各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总产量,依照适用费率计算缴纳。

二、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由油田作业者公司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石油公司代缴。

三、两油田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按原油销售船次分次预缴,年终本日历年度生产的最后一船原油装船时进行汇算清缴。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该船资原油销售量×──────────────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
油田年度计划产量未达到矿区使用费起征点,而实际产量超过起征点的,可从原油累计产量达到起征点时开始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
=油田年度原油总产量×适用费率-已预缴的矿区使用费
汇算清缴时,如遇全年预缴矿区使用费大于应缴矿区使用费的,其多缴部分,可在下年矿区使用费中抵扣。

四、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缴纳的原油实物,暂随同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分得的原油一起销售。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该船次原油销售价格计算,扣除矿区使用费应负担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入库。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最后一船原油销售价格,并扣除最后一船原油实际发生的应由矿区使用费负担的销售费用计算入库。
上述原油价格和销售费用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五、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应于矿区使用费原油实物销售价款划入本公司帐户之日起3日内缴入国库。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六、油田作业者公司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你局报送两油田的产量和其他有关资料。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应于每次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你局报送矿区使用费申报表。申报表格式暂由你局设计印制,并报送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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