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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 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险字(1991)17号
  • 【发布日期】1991-10-05
  • 【生效日期】1991-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 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
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5日劳办险字(1991)17号)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及投保年限问题的请示》(云社险〔1991〕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据此,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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