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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薪字(1991)9号
  • 【发布日期】1991-08-12
  • 【生效日期】1991-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1991年8月12日劳办薪字(1991)9号)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错判服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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