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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128号
  • 【发布日期】1991-08-06
  • 【生效日期】199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的通知

(1991年8月6日国税发<199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已由禁止出口改为限制出口。据此,我局决定,取消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出口不退税的规定。对出口企业199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黄磷和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铝及铝基合金可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给予退税。所退税款,请各地在我局已下达的退税计划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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