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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58号
  • 【发布日期】2003-12-04
  • 【生效日期】2003-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五周年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组于2003年8月4日至17日对太原、临汾、运城、吕梁、忻州、大同六市“一法一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其它五个市进行了认真地自查。为落实执法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快速健康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山西是我国地震活动强烈、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被国务院确定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历史地震活动的规律表明,山西地震带近几年处于地震活跃期。因此,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一法一条例”的认识,不断增强各级领导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市、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把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和省人大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做为专题近期提交本级政府,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抓紧落实。
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法一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震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未单独设立地震工作机构(见附件)的,按程序在年内完成机构设立工作,并明确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其余县、市地震机构可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人员和经费,并配备必要的管理和专业人员。大同、忻州两市作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首都圈重点监视防御区,其县级地震工作机构应予加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一要通过全面改善地震工作部门的办公、生活条件,吸引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投身这项事业,采取公开招聘、全员聘用等措施,优化队伍结构,充实专业人员,力争在新老交替后,地震工作部门人员的整体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真正实现精干高效的要求。二要为市、尤其是县级地震工作部门人员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培训,在两三年内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定职责得到落实。
三、切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防震减灾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防震减灾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防震减灾经费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防震减灾业务经费的投入,未纳入年度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的从今年开始要真正纳入;严重不足的要切实增加。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增加经费投入。目前个别市对防震减灾经费没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今年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本地防震减灾的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以保证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从明年起一定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防震减灾经费的投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防震减灾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当前,要结合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至少应配备一台项监测仪器,并保证运转正常。大同、吕梁、太原、临汾、运城等市地震监测设施陈旧、老化的问题应及时改造和更新;忻州市的奇村和静乐观测站(点),应尽快保障运转正常。
地震台站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离石区人民政府应尽快解决离石地震台受采石放炮干扰的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与协调,进一步理顺地震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定职责。将各级地震部门列入城市规划审批工作会议的成员单位,参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行使震害预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裂缝的管理职责,切实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严把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关。由于历史原因,全省二十世纪50年代-80年代进行的工程建设绝大多数没有设防。近二十年来,虽在城市改造中拆除了一部分危旧房屋,但仍有3000余万平方米的未设防、不抗震建筑,一旦地震,后果不勘设想。为给人民积累安全,各级政府需加大加固费投入,使更多的建筑物得以加固。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当地政府的建设、地震、文物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技术指导力度,消除地震灾害隐患。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进一步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各级领导、重点企业的宣传要到位,不断增强各级领导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社会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三)汲取在抗击“非典”中的经验教训,尽快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与救援体系。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以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源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集中场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检查和演练;建立健全我省宣传、宏观、灾情“三网合一”的群测网点,平时管宣传,震时抓宏观,震后报灾情;市、县两级政府要在2004年底前为地震工作部门配备地震应急交通、通讯工具,已到报废期或不适应地震应急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要及时更新;太原、大同、临汾三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应尽快立项建设;忻州、运城、晋城等市应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的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完成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的收集并上报。
五、地震行政执法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一法一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防震减灾的工作领域都作了规范,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的规定,为了保证“一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法制、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和震害防御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等工作的落实、监督和检查。司法部门要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列入2004年度普法计划。地震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的自觉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负起行政管理上的监督责任。
六、加大监督力度,保证“一法一条例”全面有效实施
依法加强监督,是实施“一法一条例”的重要保障。各级和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防震减灾工作实际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监督力度。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尽快督促忻州中院执行2000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平跨断层短水准测线被毁一案的判决。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尽快整改,整改情况务于11月底前报同级人大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将在年内对各市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和复查。

附件:山西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没有独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县(市、区)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山西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没有独立
地震工作机构的县(市、区)

太原市: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娄烦县
临汾市:古县、翼城、蒲县、吉县、安泽、隰县、曲沃
吕梁市:交城、文水、汾阳、交口
忻州市:繁峙、五台、宁武、神池、静乐
大同市:城区
阳泉市:3个市辖区、平定、盂县
朔州市:山阴、应县、怀仁、右玉、平鲁
长治市:2个市辖区、沁源、沁县、五乡、黎城、平顺、壶关
晋城市:沁水、陵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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