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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 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814号
  • 【发布日期】1991-06-13
  • 【生效日期】1991-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 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
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1年6月13日国税函发<199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中国银行《关于对个人取得我行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报告》,中国银行计划今年第3季度向社会发行外汇金融债券,债券币种为美元金融债券和港币金融债券两种,发行额度的约合2亿美元,发行对象为国内居民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
据了解,中国银行是首次发行外汇金融债券,为支持其筹集“八・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经研究决定:

一、对中国公民购买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购买上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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