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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 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函[1991]62号
  • 【发布日期】1991-06-07
  • 【生效日期】1991-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 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
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1991年6月7日
法(经)函〔1991〕6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内法经请字第3号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属于依法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条、第 条和第 条之规定,本案可以作为破产案件受理。
此复
(抄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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