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复函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设部建房字第358号
  • 【发布日期】1991-06-01
  • 【生效日期】1991-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复函

(1991年6月1日建设部建房字第358号文发)

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厦房产字(1991)第059号《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股份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以自有的房产作价,作为投资与外商或内地企业合资经营,房产已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是房产所有人将房产权利有偿转让给合资企业的行为。当事人应按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作产权变更登记。

二、合资企业的房产,若作价以股份的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方,由他方支付价金,房产权属发生转移后,则当事人应按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作产权变更登记。此条规定也适用于其它所有制的房产。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