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发[1991]11号
  • 【发布日期】1991-04-12
  • 【生效日期】1991-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一、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二、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三、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 刑法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 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根据 刑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盗窃数额巨大,根据从犯的具体犯罪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应根据 刑法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共同盗窃数额较大,从犯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 刑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四、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

*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