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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韩美林接受赠送旧轿车应缴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1)交函财字51号
  • 【发布日期】1991-02-01
  • 【生效日期】1991-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韩美林接受赠送旧轿车应缴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韩美林接受赠送旧轿车应缴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1991年2月1日(91)交函财字51号)

中共中央统战部:
你部统函(91)(六)11号《关于韩美林接受进口旧轿车请求免附加费事》的函收悉。
考虑到韩美林的实际情况,对香港汇迈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光兴先生赠送的奔驰380型旧轿车一辆,同意按车辆的到岸价格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请持函到拱北海关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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