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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 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1-26
  • 【生效日期】1991-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 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
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

(1991年1月26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沪高民他字第4号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未经朱虹同意,在上海科技报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构不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该案由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驳回朱虹的诉讼请求。在处理时,应向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指出,今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再使用其肖像。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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