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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化肥产品、农药产品和 农用塑料薄膜减免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13号
  • 【发布日期】1991-01-17
  • 【生效日期】199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化肥产品、农药产品和 农用塑料薄膜减免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化肥产品、农药产品和
农用塑料薄膜减免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17日国税发<199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部分化肥产品、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一直予以免税照顾。目前,由于生产上述产品所用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亏损较大。为了扶持农用产品的生产,支援农业,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化肥产品、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在1991年内继续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3种产品继续免征产品税。

二、原生产炭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产品的化肥生产企业,其改产销售的小尿素、小磷铵和硫磷铵产品免征产品税;生产销售小氯化铵、小复混肥和氨水产品以及原生产销售小尿素、小磷铵和硫磷铵产品的企业仍按规定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审查批准,予以定期减免产品税照顾。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安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暝松、马拉松、磷化铝和除草醚等13种农药产品继续免征产品税;对丁草胺和氧化乐果两种农药产品也给予免征产品税照顾。

四、对农膜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农用塑料薄膜继续免征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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