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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中苏边境口岸出入境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1)交运字27号
  • 【发布日期】1991-01-16
  • 【生效日期】1991-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中苏边境口岸出入境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中苏边境口岸出入境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1)交运字27号1991年1月16日)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近几年来,随着中苏两国贸易的发展,以及边境贸易口岸的陆续开放,你省已有十几个口岸开辟了汽车、航运出入境运输或临时过货点。据了解,开辟这些出入境运输项目的协议形式有多种,审批机关层次不一,有的手续不够完备。
为加强对中苏边境口岸道路、水路出入境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促进道路、水路出入境运输发展,更好地为发展中苏两国经济和文化交流服务,现对中苏边境口岸出入境运输审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辟道路、水路出入境运输,必须通过两国政府部门换文确认的开放口岸。

二、口岸所在地中苏双方对应城镇两点间的边境运输,部委托你们负责审批,并报部备案。其中,属道路运输的项目,由交通厅审批;属航运的项目,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凡运输范围超越双方对应口岸城镇两点之间,向内陆、内河延伸的出入境运输,由部直接负责立项审批、谈判、签约等工作。

三、在审批出入境道路、水路运输项目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遵守我国法律,坚持平等互利,促进我国对苏经济贸易发展的原则,并事先同外事、海关、边防、口岸等机关商妥有关事宜。

四、请你们对已开辟的道路、水路出入境客货运输及临时过货点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的结果报部运管司。

五、请你厅(局)对中苏口岸出入境道路、水路运输情况和发展前景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口岸外贸运输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规划,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此项规划,请于明年六月底前送部运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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