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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 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418号
  • 【发布日期】1991-01-03
  • 【生效日期】1991-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 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
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8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购销来历不明的进口物资处理意见的请示》(粤工商函[199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倒卖、贩运、购销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没有合法经营单位发票、海关税单等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有关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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