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 利息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函税发[1990]1834号
  • 【发布日期】1990-12-28
  • 【生效日期】1990-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 利息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
利息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28日国函税发<1990>1834号)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90)税政一字第407号《关于对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在结算货款中由于对方延期付款而造成企业不能如期付给其他单位货款的,其罚款收入,可以抵补与之相关联的罚款支出,抵补后的剩余部分年终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足抵补的部分由留用利润开支。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我局国税函发<1990>271号、国税函发<1990>1040号重申了以上原则。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意见,对工业企业和商业、物资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