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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职发[1990]6号
  • 【发布日期】1990-12-24
  • 【生效日期】1990-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

(人职发〔1990〕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4号)和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决定在1990年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安排一定工资额度,用来少量增补、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要贯彻治理整顿。稳定大局的精神,采取审慎稳妥的方针,在完成首次评聘工作并复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严格限定范围,不搞大的动作。主要是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当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紧缺的问题,重点是择优评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

二、增补、调整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控制总额),由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申报严格审批。增补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所需增资指标将专项下达,并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三、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事业发展、工作任务,对需要增补、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要在人事部审批的高、中级职务岗位控制总额及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逐级逐单位审批核定评聘高、中、助理级职务的具体数额和增资指标。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事业单位调整后的岗位数额,应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对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以及高教、科研、卫生(医师)、工程、农业五个系列的事业单位中,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所需职务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名单应报人事部备案。

五、今后全民所以制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岗位职数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对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进行补缺聘任,以及全日制正规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初次聘任相应职务所需的增资指标,在国家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解决。

六、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得在国家批准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以外自行增加职务数额和增加工资。

七、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认真完成首次评聘复查验收工作,调整和检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落实岗位职责,开展1990年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建立健全考绩档案,清理首批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凡是没有认真进行上述工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不能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严格坚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和评审程序,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不搞照顾,确保评聘质量。

八、补缺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计发。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事业单位的增资指标由人事部统一下达到地方,工资审批手续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办理。

九、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一领导,人事(职改)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增补、调整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的具体方案报人事部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实施。经审批核定增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国家下达的增资限额一律不得突破。个别地区和部门和贯彻实施确有困难,可暂缓执行。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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