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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转发《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2-20
  • 【生效日期】1990-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转发《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出口收汇核销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0年12月20日)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由出口报关单位填写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上方。

二、出口货物经查验放行后,海关在核销单和填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及时退交报关单位,并建立严格的签收制度。

三、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

四、对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和核销单,由货物出境地海关签发。如出运过程中发生退关或其他情事,出境地海关应及时通知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以便办理报关单及核销单的更改手续。

五、考虑到此办法实施时间紧迫,为避免出口货物积压,各关对不能及时提供核销单的报关单位,可先凭保函验放货物,海关接受保函的时间截止到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六、为便于各关执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实施细则随文转发,供各关参考。
各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关总署。

附: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略)
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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