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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林安字[1990]514号
  • 【发布日期】1990-12-15
  • 【生效日期】1990-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

(1990年12月15日林安字<199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国际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9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林业、农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交通运输、渔政等部门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查处了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1989年秋冬以来,这类案件显著增多,不仅大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遭到猎杀,而且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十分猖獗,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注意,切实提高认识,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0年5月12日发出的《关于当前非法捕杀、收购、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情况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0>11号)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刹住这股歪风,切实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渔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目前开展的“严打”斗争,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公安机关对近年来尚未破获的此类重大案件,特别是1989年3月1日以来发生的重大案件,要认真排队分析,集中警力,积极进行侦破。对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的11起案件,有关地方公安机关要列为侦破重点,组织专门力量,予以查清,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公安部、林业部。在非法猎杀、倒卖、加工、走私野生动物严重的地方,应当适时开展专项斗争,或者列入“严打”的一项内容,进行专项治理。沿海地区要特别注意加强野生动物走私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公开审判。对查获的犯罪人员,不论涉及到什么人和什么单位,都要依照《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坚决进行处理,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二、认真加强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各级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尽快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林业部门要调查掌握本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制定和完善各项保护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制定合理的狩猎限量及狩猎、入山、运输、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出口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铁路、交通、航运、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对运输过程中和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切实加强管理,注意从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堵住非法贩运、销赃渠道。各林业检查站对非法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有权制止,予以扣留,区别情况,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不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业,外贸、供销等单位不得自行设点收购,市场上不得随意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禁走私和非法出口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野生动物的加工企业、宾馆、饭店等要进行认真的清查、整顿;对非法收购、加工、宰杀、出售、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或个人,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各地应结合本地情况,规定禁猎区、禁猎期,必要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分地区的禁猎,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

三、严格猎枪、弹具的管理。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按照1990年6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关于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严打”斗争,对猎枪、弹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未经林业部定点的猎枪、弹具生产厂家,立即责令停产,封存产品;对未经省级林业和公安部门批准,自行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应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将剩余的猎枪、弹具查封,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要严格猎枪购买审批手续,购买猎枪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县级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要严厉查处非法制造、运输、贩卖猎枪、弹具的活动。对没有持枪证、狩猎证而进行非法狩猎活动的,枪支一律当场扣押,待查明情况后分别处理。在实行禁猎的地区,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应在严格抢支弹药登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禁猎宣传工作,对违章狩猎者依法惩处。对于军用枪支,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用于狩猎活动。

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当好各级人民政府的参谋,提请各级人民政府把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列入政府领导的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清查、办案中遇到的困难给予支持。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挥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猎人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斗争。案件多发的地方,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群众联防组织,打防结合,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网络。各级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保护野生动物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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