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第8号令
  • 【发布日期】1990-11-26
  • 【生效日期】1990-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粮食、商业、轻工、外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积极改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条件,共同协作,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做好防霉去毒工作。

第三条 防止粮食、油料霉变的工作,按《粮食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利用含黄曲霉毒素超出允许量标准的粮食、油料及油品加工食用时,必须在工艺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产品符合标准后方可供食用。

第五条 食品工业用发酵菌种须由供应单位进行鉴定。新筛选菌种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使用菌种的单位应注意防止菌种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六条 为确保婴幼儿健康,粮食部门应提供不得检出黄曲霉毒素的粮食,作为生产婴幼儿代乳品的原料,生产部门应加强原料和产品的检验工作,以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

第七条 生产黄曲霉毒素的菌种应根据卫生部《菌种保管条例》规定,按乙类菌种进行管理。黄曲霉毒素应根据毒药品的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操作以上毒种、毒素的试验、检验单位,皆应作好人员防护(包括试验室防护设备及工作人员的保健补助)及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