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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 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人事部
  • 【发布文号】教人[1990]039号
  • 【发布日期】1990-10-27
  • 【生效日期】1990-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 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

国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
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

(教人〔1990〕039号)

建国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我国陆续派遣了一些优秀学生赴苏联和东欧国家留学,攻读副博士学位。这些同志回国后,大都成为科技、教育、经济和国防建设各条战线上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近几年来,我国又继续向苏联派出留学生,有些即将学成回国。根据我们考察,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的设置标准,包括入学条件、学制、学位课程及论文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但由于苏联、东欧国家与我国的教育制度不同,获得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的有关待遇,政策上一直不够明确。根据新形势下我国留学生工作总方针,为了加强我国同苏联、东欧国家的学术交流,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到苏联学习并争取他们按期回国服务,征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就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及生活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1.获得苏联及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
2.上述人员回国后的初期工资按国内获得博士学位毕业的初期工资发给,其他方面生活待遇也与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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