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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 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国家教委
  • 【发布文号】人薪发(1990)19号
  • 【发布日期】1990-10-19
  • 【生效日期】1990-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 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
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9日人薪发(1990)19号)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更好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国家教委决定,北京大学1989年新生,先到军队院校进行军政训练一年,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关于这批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的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确定职务之前,可暂按见习期工资借支,待确定职务后再行结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参加军政训练的一年计算工龄)。

三、今后,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入学后先到军队院校集中1年时间进行军政训练的学生,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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