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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0]173号
  • 【发布日期】1990-10-12
  • 【生效日期】1990-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2日国税发<199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一)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二)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三)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一)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三)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
(一)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二)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三)在动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四)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附后)。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文规定并参照(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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