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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培字(1990)15号
  • 【发布日期】1990-09-12
  • 【生效日期】1990-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

(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5号)


为了完善技师聘任制度,根据劳培字〔1990〕14号《 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精神,1990年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为使这项工作稳步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进行考评、聘任。不同的行业和企业中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确定职数、明确职责,是一项政策性强又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需要通过继续试点,进一步摸索经验,因此,目前还不宜在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展开。1990年进行试点的行业除1989年已开始试点的机电、航空航天、轻工、旅游、人民银行印制五个行业外,还增加能源、铁道、建设、化工、石化、冶金、有色金属、农业水产八个行业,各选择3―5个企业进行试点。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988年底以前完成技师评聘工作,并且方法、步骤稳妥,效果和反映较好;技术密集,工艺先进,设备复杂,经济效益较好;企业管理较完善,领导重视技师评聘工作。

三、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 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工种)或岗位的范围,确定高级技师名称,制订高级技师职务的考核标准,报我部核定后,下发试点企业所在地区和有关部门实施。

四、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选择试点企业,应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并送我部平衡审定后,统一部署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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